早在1999年5月1日执行的《新药审批办法》就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新药申报后,应对申报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同时派专员对试制条件进行实地考核,填写现场核查报告表,并连初审意见一并上报”。自1999年5月1日后,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新药时,必须对新药研制现场进行考核。而且要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生产场地等诸药品注册事项进行现场考核,足以说明现场考核的重要。为了更好地促进新药研制开发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明确规定对新药研制现场进行考查,并对原始实验记录进行审查,以此来说明申报资料及试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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