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克良,男,48岁,安徽省马鞍山市市民。2000年10月3日,患者李克良前往王长山开设的诊所做痔疮手术,手术中被告医师给患者李克良注射自行配制的药品长麻、枯痔油Ⅲ号等注射液,术后不久李克良即感到身体严重不适,经用药灌肠10天,症状仍未好转。2004年12月,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长山赔偿患者李克良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422.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