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 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