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继续药学教育的对象为经过药师规范化培训合格,或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规定每年累积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与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职称晋升和聘任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