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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药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 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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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店长手册》
书名:《药店店长手册》
栏目:药店店长手册 > 第九章 药店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 第三节 分类药品管理的药事法规
作者:陈玉文
参编:武志昂,钟素艳,袁红梅,董丽,孟令全
页码:540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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