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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一、镇痛药引起的头痛的诊断标准(国际头痛学会1988)


慢性头痛(每月15天或>15天)。停药后1月内头痛应消失。麦角胺最小剂量2mg/d,或直肠用药剂量1mg/d。头痛弥散性和搏动性,与偏头痛发作不同,即无伴随症状(如无恶心、呕吐或畏光畏声)。3 ﹒镇痛药性头痛:必须具有下列一个或多个条件:阿司匹林最小摄入量50g/月或相当量的类似的轻、中度镇痛药。一种或多种麻醉性镇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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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引起的神经精神不良反应》
书名:《药物引起的神经精神不良反应》
栏目:药物引起的神经精神不良反应 > 第一篇 药物引起的神经精神不良反应 > 第二十章 药物引起的头痛 > 第二节 治疗头痛的药物引起的头痛
作者:匡培根
参编:张小澍,张明群,王丽峰,王炎峰,张小澍
页码:215
版本:1
出版时间:200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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