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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三)妊娠期用药一般原则

1 ﹒孕前期①全面权衡停药与用药的获益与风险。进行孕前卫生宣传教育,分析孕妇危险因素,评估药物对妊娠的影响。受孕前对已知有危害孕妇、胎儿的药物,进行调整更换。在妊娠前3个月尽量避免应用精神药物,此时是器官形成期,选择用药应权衡利弊。新生儿有停药反应报道,分娩前逐渐减药或停药,一般需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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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物的合理应用》
书名:《精神药物的合理应用》
栏目:精神药物的合理应用 > 第五章 精神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其处理 > 第十节 致畸作用 > 一、致畸作用
作者:张继志 吉中孚
参编:张继志,吉中孚,郑福山,王传跃,贺佳丽
页码:346-347
版本:4
出版时间: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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