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 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做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利害关系人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