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