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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法定凭证,应当载。3 ﹒医疗机构增加配制范围或者改变配制地址的,应当按规定提交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5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本,收回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本。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或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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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要点与细节》
书名:《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要点与细节》
栏目: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要点与细节 > 第五章 医院制剂的管理 > 第三节 医院制剂管理的要点与细节
作者:周 文
参编:赵亮,欧扬,王在震,方英立,欧扬
页码:92-93
版本:1
出版时间: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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