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5 ﹒药学部门与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对药学部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帮助,而药学部门应定期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本机构药事工作、特别是临床用药情况,并通过其指导、监督、检查以达到药事法规、药事管理,特别是促进合理用药措施的落实。8 ﹒定期编辑出版医疗机构药事信息通讯,本机构用药状况与检查提供药物信息,指导临床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