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军队医疗机构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