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药品在正常的贮藏条件下多能较长期地保持其有效性,但是有些药品如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制品、某些化学药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等,即使保存得很合理,符合贮藏条件,过了一定时期,有些效价降低,有引起毒性增高,以致无法继续使用。第77号文件对药品有效期如下规定:药品有效期的计算是从药品的生产日期(以生产批号为准)算起,药品标签应列有有效期的终止日期。在正常的保管条件下,药品的质量情况是以批号为单位的,也就是说除外保管因素,如发现一次药品质量问题,往往提示同一批号药品均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如进一步抽查确有质量问题,则同一批号药品均应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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