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有麻醉药品委员会、国际麻醉药品管制局、联合国国际禁毒署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管制。委员来源适当考虑地理位置并保证以下三类国家有一定的名额,即阿片和古柯叶的重要生产国、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重要国家、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已构成严重问题的国家。4 . 《关于限制生产和管理运销麻醉药品公约》(又称“限制麻醉药品制造、运销公约”),1931年7月13日,日内瓦。声明不受《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2条第2款和第3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