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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第六节 孕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为降低药物对胎儿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A类:在孕期[注:指妊娠首三个月]用药,经充分的临床对照研究未见对胎儿有危害,在随后的妊娠期间也未见对胎儿有危害。B类:动物生殖毒性试验中未见对胎仔有危害,但尚缺乏充分的临床对照探究资料,或动物实验中发现对胎仔有危害,但尚未在早孕期用药的临床对照研究中得到证实。A类:经对大量孕妇及育龄期妇女应用后,未发现增加胎儿畸形率及对胎儿有直接或间接的有害影响。B 1类生殖毒理学研究未有增加胎儿损害或对生殖过程产生有害影响的证据。B 3类生殖毒理学研究显示,对受试动物的胎仔的损害有所增高,但在人类其意义尚难肯定。D类:能增加胎儿畸形率或其他永久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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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哺乳期用药医师案头参考》
书名:《妊娠期哺乳期用药医师案头参考》
栏目:妊娠期哺乳期用药医师案头参考 > 第一章 绪 论
作者:蒋式时 邵守进 陶如风
参编:
页码:13-15
版本:2
出版时间: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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