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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DR 监测各机构的职责

根据药品监管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世界各国对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日益重视。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在ADR监测工作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与成效,为我国的ADR监测工作提供了可贵的借鉴经验与模式。我国根据国际惯例与实际监管需要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前与上市后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管的部门具体主管全国及各辖区的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防疫药品、普查普治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或个体病例,须随时向所在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并于10日内向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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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理学新论》
书名:《临床药理学新论》
栏目:临床药理学新论 > 第6章 我国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 第2节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作者:魏 伟
参编:李一石,苏炳华,曹立亚,曾繁典,凌树森
页码:238-243
版本:1
出版时间:20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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