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第一部综合性药品管理法律《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FDCA),又称《纯净食品药品法案》(pure food and drugs act),民间也叫做“韦利法案”。这一再修订案非常严密而繁琐,新药上市要经过严格而又漫长的审批,激起美国新药研制单位和药厂的强烈不满,也使许多新药流放到国外注册上市,于是1980年,美国国会又重新修订FDCA,删去过于繁琐的部分,对不合理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新药注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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