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首先必须遵守法律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鉴定。我国多数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是临床经验丰富的精神科医师,同时法学知识和法学思维素养相对欠缺,在诊断过程中习惯地更多采用临床思维方法,具体表现就是“有病推定”,即首先假设被鉴定人可能有病,在鉴定过程中对被鉴定人的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或者违背常理的思维和行为。鉴定医生思想方法上的主观性、片面性,主要表现在鉴定医生对初始性假设性诊断固定化,即对此种假设性最初诊断印象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这是鉴定医生思维方法不当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