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实施细则》规定: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项目,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