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我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指出,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在很大区域内,已经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扩散或传播,给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