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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理管理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护理管理者可因自己违法的行为及其后果而承担一种或多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护士条例》第二十 七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护理管理者有监督和核实护士准入的义务。因此,护理管理者应主动关心护理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各个部门沟通,落实、保障护理人员的执业安全。有一次突发火灾,护士在组织病人撤离时因慌乱一时找不到钥匙,影响病人及时疏散,有病人因此选择跳楼导致伤亡。 ......

——《护理法律与病人安全》
书名:《护理法律与病人安全》
栏目:护理法律与病人安全 > 第九章 护理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 第五节 护理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作者:刘义兰 赵光红
参编:张亮,王桂兰,李芬,胡德英,王峥嵘
页码:164-16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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