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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有职业禁忌的是指有本法附则第七十 七条规定的职业禁忌含义所指的情形,即具有在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进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或者违法手段极其恶劣的等情形属于违法情节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150-15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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