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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药学教育的对象、方式和内容

继续药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等药学院校毕业后,或非高等药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正在从事医院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这是因为,有些具有中级甚至高级技术职务的医院药学技术人员,并没有高等学历,还有很多已获中级或高级技术职务的医院药学技术人员并未经过规范化毕业后教育,他们都应是继续教育的对象。所以,不能把成人教育中的补课教育、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以及把接受专业培训为目的的毕业后药学教育纳入继续药学教育范畴。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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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学》
书名:《医院药事管理学》
栏目:医院药事管理学 > 第22章 医院药事教育 > 第1节 医院药学人员的继续药事教育
作者:李德爱 郭荣珍
参编:胡义瑛,周大勇,吕宏宇,张恒,鲍玉琳
页码:468-471
版本:1
出版时间:20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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