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a, 7,8,10,‐四氢‐6,6,9‐三甲基‐3‐戊基‐6H‐二苯并[ b,d ]吡喃‐1‐醇。本品为化学合成药物,具有与大麻中主要精神活性物质相同的物质,长期使用可引起依赖性。本品有多种代谢物,主要活性代谢物是具精神活性的11‐羟基四氢大麻醇。本品、11‐羟基代谢物及其他数种代谢物的最高血浆浓度约于口服后2~3h达到。用于治疗癌症病人引起恶心、呕吐而其他常规药物治疗无效者。禁用于非癌症化疗所致的恶心、呕吐。慎用于妊娠妇女、高血压、心脏病、狂躁、抑郁、精神分裂患者及接受精神药物治疗患者。不宜与催眠药、镇静剂、致幻药及乙醇合用。用于一个化疗周期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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