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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附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第五十九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第七十条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9月1日发布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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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抗感染药物治疗学》
书名:《临床抗感染药物治疗学》
栏目:临床抗感染药物治疗学 > 上篇 抗感染药物总论 > 第五章 抗感染药物新药研究规范与指导原则 >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实施要点
作者:王 睿
参编:牟善初,朱元珏,陈良安,郭代红,刘又宁
页码:411-421
版本:1
出版时间:20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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