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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机构药房GPP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药房即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泛指医疗机构内设置的药剂科、药学部、药材处、药房、药局等。医疗机构内设置的负责调剂药品的药房称为狭义的药房,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称为广义的医院药房。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医疗机构中的一个部门,直属院长领导,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承担投资风险。由此可见,医疗机构药房与社会药房有着根本的区别,它是药品使用的重要环节,不仅在保证药品供应、确保药品质量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而且现代医疗模式中的药师以患者为中心,开展以科学、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医疗机构药房应由具有任职资格的药师提供各项专业化服务,以满足患者和公众以及其他医务工作者的需求,并不断推动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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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书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栏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概论 > 第十章 优良药房工作规范
作者:宋丽丽 岳淑梅
参编:孙建勋,于培明,王海燕,杨浩,赵同双
页码:380-384
版本:1
出版时间: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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