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造成的损害超出了机体的代偿能力,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功能性和(或)器质性的病理变化,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影响劳动能力。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是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的疾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具有一定的范围,即指政府法定的职业病。2002年4月18日,我国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规定职业病分10类共115种,10类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