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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第十二节 妊娠合并精神疾病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这里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否包括精神病,现行《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母婴保健法》规定“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应建议不宜结婚。精神分裂症患者孕前则需巩固治疗2年以上稳定才考虑停药怀孕,过去无复发史和临床缓解水平很高的患者可以考虑妊娠,待妊娠 ......

——《实用妇产科学》
书名:《实用妇产科学》
栏目:实用妇产科学 > 第二篇 实用产科学 > 第十一章 妊娠合并内科疾病
作者:华克勤 丰有吉
参编:李笑天,段涛
页码:259-263
版本:3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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