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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家用化学品法规与管理

表7‐2列出部分国家的化妆品法规。2001年我国卫生部颁布并开始实施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1987年实施的生产管理条例为试行条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有《中国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1996年实施)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实施)。美国的化妆品成分评估机构(CI R)、欧盟的化妆品科学委员会(SCC),每年均对化妆品原料进行成分分析和综合评价并发表评价报告。法规要求生产企业自行进行安全性评价,对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产品,须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的安全性未经确定”。 ......

——《环境卫生学》
书名:《环境卫生学》
栏目:环境卫生学 > 上篇 环境卫生学基本理论 > 第七章 家用化学品卫生
作者:陈学敏
参编:吴德生,陈秉衡,王爱国,刘开泰,刘扬
页码:191-19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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