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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业病诊断体系

日本职业病诊断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劳动基准法》是由厚生劳动委员会负责修改与制定,而《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则是由厚生省的劳动基准局负责修改与制定。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最初于公元1947年8月30制定,同时制定附表,规定了职业病的种类和范围。日本职业病诊断主要依据《职业病诊断认定基准》、《职业性疾病的工作上或工作外之鉴定基准》。由于电脑化办公和视屏终端(VDT)显著增加,肌肉和骨骼异常症每年占所有职业病的比例在增加。 ......

——《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书名:《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栏目: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 第五章 日本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制度
作者:李涛
参编:王焕强,朱宝立,李智民,张幸,邵华
页码:97-10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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