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职业病诊断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劳动基准法》是由厚生劳动委员会负责修改与制定,而《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则是由厚生省的劳动基准局负责修改与制定。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最初于公元1947年8月30制定,同时制定附表,规定了职业病的种类和范围。日本职业病诊断主要依据《职业病诊断认定基准》、《职业性疾病的工作上或工作外之鉴定基准》。由于电脑化办公和视屏终端(VDT)显著增加,肌肉和骨骼异常症每年占所有职业病的比例在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