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职业病诊断实行诊断与工伤鉴定一体制,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所致工伤鉴定合二为一。没有独立成文的强制性职业病诊断标准或推荐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条例及附表中关于职业史(行业及雇用期)规定,根据临床表现(包括指定检查)进行诊断和认定。这些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业病的诊断及认定工作,性质类似于内地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及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合并。香港没有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虽然《工厂及工业经营(职业病呈报)规例》第59E章第3条规定医生须呈报职业病例,但医生的呈报表并无直接赔付的法例效力,仅为信息报告之用〔 3 〕,或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