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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业病诊断体系

香港职业病诊断实行诊断与工伤鉴定一体制,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所致工伤鉴定合二为一。没有独立成文的强制性职业病诊断标准或推荐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条例及附表中关于职业史(行业及雇用期)规定,根据临床表现(包括指定检查)进行诊断和认定。这些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业病的诊断及认定工作,性质类似于内地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及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合并。香港没有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虽然《工厂及工业经营(职业病呈报)规例》第59E章第3条规定医生须呈报职业病例,但医生的呈报表并无直接赔付的法例效力,仅为信息报告之用〔 3 〕,或许可 ......

——《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书名:《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栏目: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 第十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制度
作者:李涛
参编:王焕强,朱宝立,李智民,张幸,邵华
页码:161-16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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