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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风险管理

1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3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中心温度系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应不低于70 ℃ 。2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接到教职员工和学生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 手册》
书名:《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 手册》
栏目: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 手册 > 第七章 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作者:张晋 余学敏 高忠明
参编:张世俊,杨跃,姜贵君,吕桂阳,朱建如
页码:209-21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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