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诊断为皮肌炎/多发性肌炎( ICD-10 : M33 )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皮肤病与性病分册》 (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6 )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皮肤病与性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2006 ) ,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诊治指南》(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学分会, 2004 ) 。符合1 ~ 4条中任何3条或以上可确诊多发性肌炎,同时有第5条者可诊断为皮肌炎。2 .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临床路径。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