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中国的核应急工作正式起步。随着我国核事业的快速发展,核应急工作不断充实、完善,已经从管理体系、核应急预案、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核应急体系。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委员会(简称“省核应急委” ) ,由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市县、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行动。我国将核电厂应急状态分为4个等级:应急待命( 1级) 、厂房应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