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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七节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我国目前对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有从上向下的各级法规,法、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各级都专门对放射性药品的管理作出了规定。按照该规定,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申请表》 ,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经审核合格,获得《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 。取得GMP认证的医疗机构制备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可以调剂给其他医疗机构使用。 ......

——《核医学影像物理师化学师》
书名:《核医学影像物理师化学师》
栏目:核医学影像物理师化学师 > 第一篇 物 理 篇 > 第四章 核医学放射防护
作者:王铁
参编:李亚明,陈英茂,杨志,耿建华,王铁
页码:58-6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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