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 1968哈佛脑死亡诊断标准”(表4‐4‐。1)推出后,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争论不断。许多情况下,已经达到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但因脑死亡定义、标准、试验结果不一致而诊断无效。因此,脑死亡诊断不仅涉及医学,还涉及法律、家庭、伦理、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脑死亡概念和诊断标准的认识不同,甚至在同一时期,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脑死亡概念和诊断标准亦有所差别,但是,1968哈佛脑死亡诊断标准”或与其相近的诊断标准仍被沿用。表4‐4‐4公认脑死亡判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