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实施前,各县级医院业务用房面积平均为1.62万m 2,其中东部地区为1.96万m 2,中部地区为1.26万m 2,西部地区为1.49万m 2。2009年,指导意见》中曾对县级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00床、200~300床、400~500床、600床及以上规模的县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分别为75 m 2/床、80 m 2/床、83 m 2/床和86 m 2/床。总体而言,各地县级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均较好地控制在《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之内,仅有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100床规模的项目县医院,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