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 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 二条第。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1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