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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六节 标本的接收

标本的可追溯性包含两个方面,原始样品能够追溯至患者以及取自原始样品,部分标本可以追溯至原始样品,标本是否可追溯可通过标本上的唯一性标识(患者住院号或者申请号)识别,对于无法追溯的标本原则上应拒绝进行检验,但是对于特殊的标本。如脑脊液、关节腔滑液、骨髓等采集困难或者无法被取代的标本,实验室可选择优先处理标本,当检验申请者(申请医师)或标本采集者(护理人员或检验科标本采集人员)承担识别或接受样品的责任和(或)提供适当的信息后才可发布检验结果,且应在最终检验结果上注明。 ......

——《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
书名:《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
栏目: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 > 第六篇 临床实验室管理 > 第五章 临床检验分析前质量管理
作者:尚红 王毓三 申子瑜
参编:王鸿利,彭明婷,潘柏申,陈文祥,王兰兰
页码:1011-1012
版本:4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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