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资料审查或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落实表2‐3所列内容的情况逐条进行核实,出具现场审核意见。表2‐3中基本条件(第1至第6条)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放射治疗(第7至第19条)、核医学(第20至第32条)、介入放射学(第33至第42条)和X射线影像诊断(第43至第50条)的条款则适用于申请相应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与条款要求相比较,除不适用条款外,逐条给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