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现呼吸功能障碍者给予吸氧及其他相应呼吸支持,发生其他并发症的患者应积极采取相应治疗。机械通气:患者经氧疗(双腔鼻管或面罩吸氧,氧流量5L /分) 2小时, SpO2仍≤ 92% ,或呼吸困难、呼吸窘迫改善不明显时,应进行机械通气治疗。需要机械通气的重症病例,可参照ARDS机械通气原则进行治疗。如果重症病例经无创通气治疗效果欠佳,需及早考虑实施有创通气。有创正压通气:给予患者规范无创通气治疗2小时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改行有创正压通气: ①氧合指数( OI )仍小于150 。如医院不具备必要的重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