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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三节 卫生行政处罚

1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2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 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 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九条。2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3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接受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 ......

——《卫生监督员手册---放射卫生监督》
书名:《卫生监督员手册---放射卫生监督》
栏目:卫生监督员手册---放射卫生监督 > 第六章 职业卫生(放射防护)技术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督
作者:赵同刚
参编:
页码:45-4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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