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强调原告的诉讼理由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 —责任主体、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过失、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病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本人是医疗护理事故争议的权利主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 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护理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某患儿术后突发高热,家属称伤口无感染,是留置针导致的感染,要求医院赔偿因发热后的治疗护理费用。护士长告诉病人,患儿留置针局部并无红肿、疼痛等感染迹象。考虑到是发热是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