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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于1988年12月27日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违反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 ......

——《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 第十六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
作者:吴永佩 张 钧
参编:叶桦,刘良述,刘鸿琴,汤光,许树梧
页码:306-30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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