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0日,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文件,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进行了总体布局。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基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