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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对中国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的启示

澳大利亚实行执业医师制度,政府不规定职业病名单,凡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开业医师都有权诊断疾病或伤害并提示病人职业性损害的可能性。我国实行法定职业病,只有包含《职业病目录》内的疾病才定义为职业病,才能享受相关职业病治疗、赔偿待遇。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36号)中指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在着重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严重的职业病的同时,也要研究职业卫生工作的发展趋势, ......

——《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书名:《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栏目: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研究 > 第三章 澳大利亚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制度
作者:李涛
参编:王焕强,朱宝立,李智民,张幸,邵华
页码:70-7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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