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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病理性半醒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较为罕见的病理性半醒状态。因突然起病、持续时间短、一过性意识障碍,恢复正常后除存在遗忘外,精神检查及其他检查基本正常,所以常易被忽视或漏诊。该类患者一旦发生杀人等暴力危害行为,则需明确其实施犯罪行为期间的精神状态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反,由觉醒向睡眠状态移行过程中则不出现危害行为,诊断时应注意意识障碍下出现的行为与平时的差异。案发当时,被鉴定人正处于深睡后出现的病理性半醒状态,以致发生无意识的冲动性危害行为,作案当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书名:《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栏目: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 第七章 特殊问题 > 第三节 特殊精神病理状态
作者:赵虎 蔡伟雄
参编:王小平,胡峻梅,韩卫,王小平,王克勤
页码:191-19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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