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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附件二 结核病分类

本标准规定了结核病的分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原发性结核病。肺结核病变部位按左、右侧、双侧。分为初治与复治。初治:凡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用药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新发病例。按结核病分类、病变部位、范围,痰菌情况、化疗史程序书写。如:原发性肺结核右中涂(-),初治。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并发症(如自发性气胸、肺不张等),并存病(如矽肺、糖尿病等),手术(如肺切除术后、胸廓成型术后等)可在化疗史后按并发症,并存病,手术等顺序写。 ......

——《医院疾病预防控制》
书名:《医院疾病预防控制》
栏目:医院疾病预防控制 > 第三章 结核病的管理
作者:项海青
参编:施世锋,汪宁,邓晶,刘庆敏,许二萍
页码:58-6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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