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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

——《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书名:《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栏目:医院感染管理文件汇编:1986~2015 > 二、法  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作者: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院感染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组织
参编:
页码:49-5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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