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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继续医学(药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以下主要摘自《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1 ﹒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国家级继续药学教育项目。取得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须达到5~10学分,类学分达到15~20学分。参加一个月以上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参加一个月以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以及卫生部直属单位,中华医学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等一级学会举办并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按6小时授予1学分。 ......

——《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药事管理分册 > 第二十二章 医院药师毕业后教育与继续药学教育管理
作者:吴永佩 张 钧
参编:叶桦,刘良述,刘鸿琴,汤光,许树梧
页码:417-41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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